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61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明明光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M6BD4U,经,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东路**/div> 负责人:邵利蓉,女,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梅李镇明明光眼镜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明明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明明光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明明光眼镜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镇明明光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