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465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琪,男,199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