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22号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廖录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桂英,女,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桂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成都市锐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