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1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伟,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阳县仁风镇蔡家村**。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