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35号 原告:陈强,男,1984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格玲,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1憧****。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强与被告章格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通知陈强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但陈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