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42号原告: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希腊神话音乐广场,住所,住所地襄城县迎宾路博雅广场楼下div>经营者:王建华。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希腊神话音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