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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511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叶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1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75162633。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叶凯,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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