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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473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和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73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被告:陈和平,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陈和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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