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执1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组织机构代码002569209。
法定代表人:方海明。
被执行人:陈海,男,穿青人,1978年6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刑初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海缴纳罚金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委托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无房产、无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11月6日,本案尚有罚金40000元未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海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海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陈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1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