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98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邦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瑞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金耘玩具厂,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线南侧溪底34号。
经营者:徐汉耘,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邦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金耘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汕头市澄海区邦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澄海区邦瑞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澄海区邦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汕头市澄海区邦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