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09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倩,女,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