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9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乐易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
经营者:李桂兰,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溪。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乐易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