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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江县佳乐迪歌厅、大邑晋原佳乐迪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江县佳乐迪歌厅、大邑晋原佳乐迪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江县佳乐迪歌厅;大邑晋原佳乐迪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2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佳乐迪歌厅,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东北镇一环路东段华诚广场**楼****。

主要负责人:廖克济。

被告:大邑晋原佳乐迪歌厅,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三段**优品美地**楼****/div> 投资人:陈久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飞,该歌厅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佳乐迪歌厅、大邑晋原佳乐迪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0月29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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