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2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百圆裤业,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小东街**div> 主要负责人:张春秀,该店经营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百圆裤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020年11月13日,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