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581号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俊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米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客,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米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风临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