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94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石笋乡胡志强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石笋场镇老街中街**。
主要负责人:胡志强,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顶芳,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胡志强之妻。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石笋乡胡志强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相应的合理开支)。
2020年11月17日,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