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23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柏程综合商行,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海情丽都******营业房(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建设路与丽水路交叉口向西20米左右路南“百联名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H。
主要负责人:臧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柏程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