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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闵开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闵开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闵开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63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开飞,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闵开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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