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38号原告:邓云汉,男,195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蓬江区康乐里**5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婉叶,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湾区新记车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经营者:钟明菊,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回县***********。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拯,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云汉与被告金湾区新记车行、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复合锁体”。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27日以已和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云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