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686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星聚歌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府社区学院街**附**。
经营者:刘万福,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郫都区星聚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横琴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横琴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星聚歌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