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74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胜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