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99号之一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丽华,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经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准许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