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初78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托县祥如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东胜东街园丁小区商铺。
经营者: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祥如烟酒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