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31号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麦吉奶茶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银座城市中心******。
主要负责人:季佳乐,该奶茶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麦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