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87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开发区嘉园烟酒超市。
经营者:刘剑东。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川开发区嘉园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