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13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永臣日用品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新寮工业区****。
经营者:杨壁瑜,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住建阳校南6巷1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12162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永臣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