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25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智美通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73K4D。
经营者:张翠,女,汉族,生于1983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泾阳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方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7日,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份证号XXXXXXXXXX********,系张翠丈夫。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智美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