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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晋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知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晋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晋佳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57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佳佳,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佳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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