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07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尚品绝味鸭脖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
主要负责人:张继美,该店经营者。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尚品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