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89号 原告:王五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馨庆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泰山路南段盛世嘉园**楼**210。
法定代表人:史秀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馨庆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馨庆百货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1日,原告王五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