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5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新世纪钟表家电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新世纪家电钟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8。
经营者:韩夫芹,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新世纪钟表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