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43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都路****楼136。
经营者:水祥。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龙里皓轩灯饰销售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