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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9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宗县史努比儿童用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99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宗县史努比儿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和平路东侧、纬二街南侧。

经营者:尹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县史努比儿童用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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