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32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利,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倩倩,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闫加保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闫加保。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闫加保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