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1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乐葵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福基路6号首层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1E3AN31。
经营者:胡乐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乐葵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