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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830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梁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830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英,女,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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