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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7459号
案件名称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7459号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

被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

被告:王士生,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庄炳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沉雅书 记 员 俞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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