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2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牧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龙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牧睿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