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94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所住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诗婷,女,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住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诗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