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1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朝阳,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办事处旅游路居委会造纸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928。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朝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朝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朝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