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6966号原告:广州起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海丰,总经理。
被告:宋仕元,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起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仕元、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起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起韵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琳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