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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03知民初1247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47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

经营者:廖世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光谷路景苑****iv>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张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102法定代表人:周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饶文玲,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西坝火锅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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