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5刑初32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义军,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45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厚轩、田可,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王义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义军利用承租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南坑工业区1号桃园鞋业辅料厂旁边无名仓库仓储假冒“LACOSTE”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以30至3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等渠道销售上述假冒服装,销售金额共11万余元。
2020年7月15日,民警查处上述售假窝点,当场抓获王义军,起获假冒“LACOSTE”注册商标的服装共7065件,价值23万余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王义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义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可以从轻处罚;
王义军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义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王义军的辩护人以王义军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已退回违法所得、被扣押物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等为由,请求对王义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义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王义军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王义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义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7065件,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被告人王义军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