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7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向家商行,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顶酒店对面)。
经营者:向智华。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向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