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3843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玉圣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承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凯立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自编**)/div>法定代表人:江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绮雯,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鸿,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3D-2公)。
法定代表人:孙小玲。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洋涌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志坚。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冀鸿、深圳市玉圣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立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深圳市网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