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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4998号
案件名称4998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998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晔,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沁怡,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4661306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部分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聚怀,男。

被告: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注册号320213600001539,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通祥路。

经营者:尤大一,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大一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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