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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与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执104号
案件名称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与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2执104号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民终387号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0)吉02执104号。

被执行人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按裁决书履行以下义务:一、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不得在其生产的无机膨化纤维泥、WF保温岩泥等系列建筑材料上使用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所专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图案;

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毁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和图册;

二、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停止在其生产的无机膨化纤维泥、WF保温岩泥等系列建筑材料上使用长春正利合防火防水材料研究室所专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图案,停止生产、销毁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和图册。

另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19年7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合伙人张林支付10万元。

综上,被执行人吉林市岩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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