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1198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申港文成五金商店,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
经营者:雷绍杨,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申港文成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江阴市申港文成五金商店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