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52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苏隆超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QNXH64,经营场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商务区D1-101。
经营者:叶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隆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