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52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宇炜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景园路**洋湖景园小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QFP884W。
经营者:李兴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宇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